父母依法履职的关键是更新育人观
作者:廖建荣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做父母是一份神圣的职责,但又是不经培训就可以上岗的“职业”。不称职的父母造成的问题比比皆是,不少不懂教育的父母将孩子培养成了身心不健全的“半成品”,甚至造成孩子的人生悲剧。
元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家庭教育明确了指导思想,也对为人父母者提出了基本要求。为人父母者当认真研读家庭教育促进法,思考如何当好父母。
其一,要厘清观念,认识到未成年人教育的主体责任人是父母。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作用早已成为共识,我国从古就有“养不教,父之过”的说法,但是当今仍有不少人不明白这一常识。有高校和媒体联合发布的《全国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2018)》指出,有相当一部分家长认为“教育孩子全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
我国成千上万的留守儿童现象也令人忧心。背井离乡谋生确实不容易,但回想起我们的先人在战乱或饥荒年代里,生死难保仍然携儿带女、不离不弃,才使得我们这个民族历经劫难而薪火相传。因此谋生艰难不应该成为不亲自养育儿女的理由。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提出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这次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既弘扬了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教育的传统文化,也进一步明确了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责任边界。父母要从思想上明确,对子女不但要尽抚养义务更要尽教育义务,还要认识到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无法替代家庭教育的作用。
其二,要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对子女成长有合理预期,培养孩子的健全人格。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要求,家长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这带给我两点思考和启发:第一,做合格的普通人即人格完备是成才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第二,现代社会对于其公民素质的要求不低,比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学会生活、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学习”等要求,做到合格亦不容易。这些素质要求很重要也很实在,只可惜很多父母都没有将这些内容作为对孩子的期望标准,而更多关注孩子的学业成绩。实际上,自立、自强、友善、合作等素质对成才至关重要。这些素质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需要长期的培养与历练。父母只有树立正确的育人观,才能在家庭教育中有正确的目标和方法,才能有更长远的眼光,才能少走弯路,真正发挥家庭在育人方面的重要作用。
其三,家庭教育应该注重道德教育和非智育的综合素质培养。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家庭教育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在关于“家庭责任”的条款中也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而当下亟待纠正的一个误区是,很多父母并不重视对孩子的品德教育和非智育素质的培养,他们片面地认为教育的全部就是关注孩子的学习、让孩子考高分上好学校。于是把家庭教育变成了学校教育的延伸,而并没有意识到家庭对于孩子非智育素质培养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在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过程中,这一偏向必须尽快得到纠正。父母重视孩子的学习没有错,但同时应注重孩子的品德养成和身心健康,这才是孩子一生得以安身立命的根基。现实中已经有不少这样的案例,一些从小聪明过人或天赋异禀的孩子,因为父母一味只重视智力教育,忽略了他们非智育素质的培养,最后都没能有长远的发展,令人扼腕叹息。
其四,父母要思考和学习如何建立健康的亲子关系。受到家庭结构及社会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变化的影响,现今家庭养育中存在较为普遍的过度溺爱、过度保护、过度教育等现象。这种情况又造成了许多青少年人格不健全的问题,比如缺乏自立甚至自理能力,缺乏责任心,呈现“巨婴”状态,或者高分低能,价值取向功利,成为“有文凭、没文化”的一代。另一方面,迫于生活的压力,一些父母外出谋生,对孩子生而不管,与儿女之间没有建立起该有的亲情连接。有不少父母忙于工作而疏于对孩子的陪伴,这样的家庭中也很难建立起和谐的亲子关系。
这些都是在家庭教育中亟待改变的现状。父母必须学习和了解孩子成长发育的规律,了解孩子在不同阶段身体、精神、情感方面的特点和需求,思考如何用正确的教育和沟通方法,建立起健康良好的亲子关系。可喜的是,家庭教育促进法中为父母实施家庭教育提出了一些合理的方式方法,比如相机而教、潜移默化、严慈相济、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新的社会发展阶段,家庭教育面临很多新的挑战,家长须深入研习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要义,努力成为爱学习、会成长的合格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