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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的主要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12-11-23  发布者:admin

 

新《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的主要规定解读
 

由于1986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的规范较少,并且有些规定明显滞后,难以适应规范和促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为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第四章对义务教育教师作了专章规定,并在其他章节作了相关规定。现将新《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的部分规定简要介绍如下:

一、关于对义务教育教师的要求

(一)教师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依照《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义务教育阶段是人生的启蒙阶段,教师的思想品德、言行风范,对学生的品德、行为、心理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响。因此,教师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生活中成为学生的榜样,做到为人师表。1997年8月,原国家教委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修订颁发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标准,也是为人师表的具体规范。

此外,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义务教育教师肩负着人民的重托,承担着为儿童、少年打好人生道路基础的重任。义务教育工作辛苦、工作量大,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做好这项工作,教师就必须热爱自己的工作,全身心地投入,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服从国家的需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对家长、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每一项工作。

(二)教师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实践中,有些教师出于各种原因区别对待学生,影响学生的健康发展;还有些教师不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甚至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为此,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三)教师应当取得教师资格。

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同时,教师资格只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具备教师资格者只有在被学校依法聘任后,方能成为教师。学校应根据岗位需要,从具备教师资格者中择优聘任。

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一般又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其中,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是指: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而进行研究活动的能力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一般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几种条件,经过法定程序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为确保教师遵守上述要求,新《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关于加强教师培养,提高教育质量

(一)加强教师培养,发展教师教育。

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教师的素质是决定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为了保证教师达到相应的素质条件,我国建立了专门的教师培养体系,新师资的培养主要由各级师范院校承担,教师的进修提高主要由各级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加强教师培养工作,发展教师教育,是提高教师素质的重要途径。随着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培养力度,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学历水平和总体素质将不断提高,这对于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意义重大。

(二)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所谓教师职务,是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就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目前,同为义务教育教师的小学教师和初中教师,分别属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和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存在较大差距。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把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起来,将有利于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尤其对于校际衔接、小学生到初中生的自然过渡、提高小学和中学教师的整体素质与教学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三)保证并提高教育质量。

在义务教育经费得到保障后,需要不断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而教师是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关键。为此,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教师应当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